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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1192號
原 告 王文芳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床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床墊事件,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原告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附表:
編號 補正事項 說明 1 查報被告之姓名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之姓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致本難以確定起訴之對象。
原告雖請求向蘆洲分局調取被告資料云云,惟居住該送貨地址之人,可能有父、母、子女數人,蘆洲分局不知購買者為何人,無從查悉及調取購買者之資料,此亦非蘆洲分局之職務。
原告既為賣家,自可向蝦皮購物平台查詢購買者之姓名,本件應由原告補正。
2 具體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原告於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返還床墊,惟床墊之廠牌、尺寸、規格不明,無從確認本件請求之床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明確,應予補正。
3 賣家之公司名稱 依原告於起訴狀記載,本件賣家是公司,則本件床墊之出賣人為何?公司名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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