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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1295號
上 訴 人 陳柏樺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宥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本院新店簡易
庭109年度店簡字第1295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確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㈢被告不得執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1846號、110年度司票字第7069號裁定聲請強制執行。
是其上訴利益,應依系爭本票面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500,000元 106年8月1日 106年8月1日 106年8月1日 CH528961 2 1,500,000元 106年8月1日 106年8月1日 106年8月1日 CH528962 3 315,600元 106年8月1日 106年8月1日 106年8月1日 CH528963 4 10,000元 100年12月29日 107年1月1日 107年1月1日 TH085835 5 10,000元 100年12月29日 108年1月1日 108年1月1日 TH085836 6 10,000元 102年12月29日 109年1月1日 109年1月1日 TH085837 編號1至6所示本票即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1846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本票 7 10,000元 100年12月29日 110年1月1日 110年1月1日 TH085838 編號7所示本票即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069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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