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9,店簡,1367,20201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1367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及附表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補繳裁判費及其餘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附表一:
編號 補正事項 依據及說明 1 提出記載被告陳淑玲及被告陳**真實姓名、住居所之起訴狀(應附依被告人數計算之起訴狀繕本)。
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起訴狀記載被告陳**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應予補正。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後5日內補正。
2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81,972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75,940元(如附表二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97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81,972元。
附表二: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聲 明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聲明 一、 被告間就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不 動產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及於107年1月3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應以原告獲保全之債權利益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聲明 二、 被告陳**應將系爭不動產於 107年1月3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陳淑玲所有。
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2條前段規定代位請求被告等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陳淑玲所有,應以塗銷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價額核定 ㈠原告獲保全之債權利益:165,803元(如109年10月26日陳報狀)。
㈡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參酌系爭不動產於106年12月20日買賣移轉契約書之買賣價額為8,120,840元(土地)+155,100元(建物)=8,275,940元。
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75,940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