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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537號
原 告 莊漢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玉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尚應補繳1,1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1,1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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