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9,店簡,67,2020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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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67號
原 告 黎妃華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張百欣律師
被 告 莊秀樹
莊淳馨
莊淳寧
莊宇雋
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命莊秀樹、莊淳馨、莊淳寧、莊宇雋為被告呂兆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又上開法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呂兆蓉於民國109年10月9日間死亡,其繼承人為莊秀樹、莊淳馨、莊淳寧、莊宇雋,有戶籍謄本可稽,莊秀樹、莊淳馨、莊淳寧、莊宇雋迄今尚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職權命莊秀樹、莊淳馨、莊淳寧、莊宇雋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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