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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141號
原 告 朱允文
被 告 卜遠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求為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於民國108年5月10日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46萬元之本票,依原告起訴狀之記載,原告已清償2萬元,尚欠44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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