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9,店補,156,202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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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15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謝子涵
蔡曉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8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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