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司調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李啟安
李啟銘
李莊金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李啟安積欠借款債務未清償,其名下尚有與他人因繼承李豐基遺產而公同共有之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等15筆及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不動產應有部分,為將上述不動產分割為分別共有利進行執行程序,爰代位聲請調解等語。
本院職權調閱聲請人陳報之地號最新謄本,發現其所述地號僅有李啟銘因分割繼承而取得之應有部分,並無李啟安與他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之部分,是聲請人主張代位李啟安聲請分割共有物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