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0,店建小,2,202202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建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倖君即勝固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劉倖君即勝固工程行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余威璇

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 月26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10,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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