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0,店簡,372,202106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偉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張偉倫與被上訴人即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97,2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