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0,店司補,570,202109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司補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吳志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定隆間請求修復漏水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元。
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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