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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司調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菁蘭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相對人李菁蘭積欠債務未清償,而被繼承人李張簡零締死亡後遺有不動產,相對人李菁蘭依法為其繼承人,惟相對人恐繼承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乃將上開不動產無償登記予相對人李環山及鄭雅芳所有,致聲請人無從追償,爰聲請調解,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語。
本院將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送達相對人李菁藍、李環山及鄭雅芳,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分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有送達證書三紙在卷可稽,惟相對人均未對聲請人之聲請具狀表示意見,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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