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0,店簡,559,202109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559號
原 告 張震遠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何乃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光欣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徐光欣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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