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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518號
原 告 邊宇程
法定代理人 邊平永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複 訴 訟
代 理 人 郭子嫣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奎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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