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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司調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素芬等間請求確認訴外人之遺產數額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陳中和積欠聲請人房屋貸款及利息未清償,然陳中和死亡後,其遺產由相對人潘素芬、陳怡汝、陳慧珊、陳明杰共同繼承,因遺產範圍不明,請求確認被繼承人陳中和之遺產數額以利進行後續法律程序,爰聲請調解等語。
本院將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送達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月17日送達予相對人陳怡汝,另相對人潘素芬、陳慧珊及陳明杰部分,均於111年1月19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青潭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四紙在卷可稽,惟相對人均未對聲請人之聲請具狀表示意見,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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