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1,店簡,790,20240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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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79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冠妤
黃家洋
被 告 鄭楊金環即鄭天富之繼承人

鄭志宏即鄭天富之繼承人

鄭芯怡即鄭天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鄭楊金環、鄭志宏、鄭芯怡為被告鄭天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鄭天富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2年12月17日死亡,而鄭楊金環、鄭志宏及鄭芯怡為其法定繼承人,此有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惟兩造迄未聲明由被告鄭天富之繼承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等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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