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店小字第182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 告 盧威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9,92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1 項目 勞工紓困貸款(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 申請日或核貸日 民國110年6月21日 利息 計息本金 99,923元 週年利率 1.845% 起訖日 民國111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 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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