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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0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塗雅珺
訴訟代理人 塗宗穎
苗怡凡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而原判決反訴部分係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36,500元,及自112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反訴部分即13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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