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4,201元。
-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三、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新臺幣2,980元,其中新臺幣1,7
-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甲○○如以新臺幣154,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事項:
- 貳、實體事項:
-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
- 二、被告答辯:
- 三、本院之判斷: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依職權確定本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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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店簡字第943號
原 告 劉鈞任
被 告 高鮮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鞏桂蘭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被 告 范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4,201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新臺幣2,980元,其中新臺幣1,7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甲○○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甲○○如以新臺幣154,20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16,373元,嗣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當庭減縮為270,359元(即自原請求清單總金額324,343元中,減縮關於APPLE筆電38,500元、IKEA茶几4,999元及Agnes B牛皮大包10,485元之請求),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7樓之2房屋(下稱系爭2樓房屋)之專用減壓閥(下稱系爭減壓閥),乃裝設於原告所居住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1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11樓房屋)內,因被告甲○○就系爭減壓閥未善盡修繕管理義務,致該減壓閥於111年1、2月漏水,使原告居住之系爭11樓房屋淹水,造成原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損壞,並額外支出如附表二所示之費用等,共計新臺幣(下同)270,359元。
又被告高鮮屋管理委員會(下稱系爭管委會)亦未盡修繕管理之責,亦有過失,皆為造成上開損失之原因,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70,35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㈠被告系爭管委會略以: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系爭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系爭減壓閥乃系爭房屋專用部分,非屬管委會之權責範圍內,有臺北市建築師公會112十七鑑字第2248號鑑定報告書可佐(下稱系爭報告書,見本院卷二第21頁),管委會無管理、修繕及維護之作為義務,而無賠償責任,起初僅因基於道義陪同原告、被告甲○○共同處理。
再者,減壓閥原先設計乃置於衛浴間內以避免漏水造成財物損害,惟訴外人即原告所住房屋所有權人陳盈潔似變更室內隔間,將衛浴空間改為臥室,方致漏水時,水無法排出,是認原告財物損失部分應向陳盈潔求償為是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甲○○略以:1.臺北市公寓大廈機電保養與行政管理作業規範之各項設備位置、功能與維護權責有釋明:「減壓閥:減少上水箱輸送至住戶水的壓力。
建議維護權責:機電人員」,臺北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給水申請及設計作業規範第2章第五項用水設備內線工程設計注意事項第23款亦記載:「減壓閥應設置於公共通道處且開設修檢用之檢修孔,同時需有足夠之檢修空間」,又「所稱之公共設施係指公共需要之各項設備,供水設備屬之」、「社區公共設備,均由社區管理委員會聘請廠商負責操作管理,住戶不得予以干擾或逕行操作。」
,高鮮屋社區住戶規約第10條、第28條第2款亦有明文。
而訴外人王重信曾於111年度訴字第2395號案件言詞辯論陳稱減壓閥配置未標示於竣工圖上,除總幹事外無人知曉減壓閥設置於高樓層之其他住戶房屋內,則依上揭規定及王重信佐證,關於減壓閥之修繕管理責任應由系爭管委會負擔,則被告甲○○無修繕責任,自亦無需就本件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2.又系爭減壓閥漏水水流量非大,原告未能及時察覺而未即時排除致受損情況擴大嚴重,亦應負部分過失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請求被告甲○○就系爭減壓閥漏水所造成之損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為有理由。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3款、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分別有規定。
2.經查,原告主張其所有之系爭11樓房屋於111年2月6日有因系爭減壓閥漏水而造成淹水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之事實,堪先認定。
而系爭減壓閥乃係供系爭7樓房屋住戶使用等情,有臺北市建築師公會112年9月14日(112)(十七)鑑字第2248號鑑定報告書可憑(見本院卷二第7至125頁),是系爭減壓閥屬被告甲○○所有系爭7樓房屋之專用部分,則依上開規定,該減壓閥之修繕、管理、維護,即應由被告甲○○為之。
然被告甲○○並未確實管理維護並修繕該減壓閥,致該減壓閥漏水而造成原告所有之系爭11樓房屋淹水,則被告甲○○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就系爭11樓房屋因漏水所生之損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3.被告甲○○雖辯稱依「臺北市公寓大廈機電保養與行政管理作業規範」、「臺北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檢驗、給水申請及設計作業規範」之規定,減壓閥依規定應設置於公共通道處,由機電人員維護云云。
然上開規定僅是行政規定就公寓大廈減壓閥設置之「建議」,並未拘束兩造,且該規定亦未明載其所指之減壓閥是何種供水系統之減壓閥,故自仍應以系爭減壓閥實際提供效用之對象作為管理義務人之認定,始屬適當,而系爭減壓閥既是專供被告甲○○所有系爭7樓房屋所使用,自應由被告甲○○負管理維護之責任,是其此部分所辯,並非可採。
4.被告甲○○雖又引用訴外人王重信之前開證詞,主張其不知悉系爭7樓房屋有系爭減壓閥之設置,且辯稱系爭減壓閥設置於系爭11樓房屋之專有部分內,其無從管理維護云云。
然查,公寓大樓之供水乃是由公共管線連接至各區分所有住戶之專有管線,故於大樓之內部乃設置有各區分所有住戶之專有管線及相關供水或排水設施,此乃公眾所知悉之事,而系爭7樓房屋既屬於公寓大廈之其中一層,則被告甲○○就其房屋之專有管用及相關供水或排水設施乃存在於該大樓內部,且應由其進行管理維護一事,即難認會完全不知悉,是縱認被告甲○○對於管線及減壓閥之實際設置情況並不清楚了解,亦僅屬被告甲○○未盡其管理維護義務之結果,尚難因此脫免管理維護之責任。
又系爭減壓閥雖設置於原告所有之系爭11樓房屋之專有部分內,惟就原告有何禁止被告甲○○入內就系爭減壓閥進行管理維護之情況,被告甲○○並未具體主張並舉證,故自難認其有何無法維護之情形可言,從而,其辯稱無法管理維護云云,自非可採。
㈡原告請求被告高鮮屋管委會就系爭減壓閥漏水之損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為無理由。
經查,系爭減壓閥乃屬專供被告甲○○所有系爭7樓房屋使用之設施,故應由被告甲○○負責管理維護,已如前述,則原告請求被告高鮮屋管委會一併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㈢原告所得請求被告甲○○賠償之金額為154,201元。
1.原告就如附表一所示物品之損害,得請求被告甲○○賠償116,905元:⑴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債權人亦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此觀民法第196條、第213條第1項、第3項等規定甚明。
而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本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
是被害人依民法第196條規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⑵經查,原告因系爭減壓閥漏水而受有如附表一所示物品之損害,而各該物品之購入時間及價格分別如附表一「購入時間」及「購入價格」欄所示,至購入時間不明者,原告主張一般物品以使用2年計算,嬰兒用品以使用1年計算等情,均為被告甲○○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187至195頁、卷二第132頁),故堪以認定,從而,被告就各該物品之已使用年月即如附表一「本院認定已使用年月」欄所示。
而考量原告所有之上開物品均已使用一段期間,自均應扣除折舊後計算其損害,爰參酌行政院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依各項物品或與其材質、用途相似物品所適用之耐用年數計算應扣除之折舊,並將上開物品最初購買所支出之費用扣除折舊後,認定原告就各該物品所得請求之金額如附表一「本院認定可請求金額欄」所示(詳細計算過程如附表一「計算式」欄所示),則原告就如附表一所示物品毀損所得請求賠償之金額即為116,905元,堪以認定。
2.原告就如附表二所示之支出所得請求賠償之金額為37,296元。
⑴經查,原告主張其因系爭減壓閥漏水因而支出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費用,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195至196頁),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自屬可採。
⑵而原告因系爭減壓閥漏水使系爭11樓房屋於修繕期間無法居住,因而有另行租房而支出2個月房租共43,000元,與原本2個月房租28,000元之差額為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15,000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租賃契約為憑(見本院卷一第35至49頁),且為被告甲○○所未予爭執,是原告請求被告甲○○賠償其因此額外支出之損害15,000元,乃屬有據。
被告甲○○雖辯稱另行租屋應找房租價位差不多即可云云,然因原告是臨時租屋,且租賃期間僅有2個月,考量原告當時緊急之情形及短租價位本即較高之常情,認原告主張其另行租屋2個月價格為43,000元尚屬合理,況被告甲○○並未提出有何其他條件相同但價位較低之租屋選擇作為其抗辯之釋明,是認被告甲○○此部分之辯詞,並非可採。
⑶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甲○○賠償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害37,296元,乃屬有據。
3.綜上,原告本件得向被告請求之金額共計154,201元(計算式:116,905+37,296=154,201)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就該部分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980元(即減縮後裁判費)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附表一:
編號 受損物品 購入時間 購入金額 (新臺幣/元) 最低使用年限 本院認定已使用年月 本院認定可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計算式 1 體重機 不明 1,680 5年(電子磅秤,編號0000000-00) 2年 669 第1年折舊值 1,680×0.369=62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680-620=1,060 第2年折舊值 1,060×0.369=391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060-391=669 2 東元吸塵器 109年2月 3,680 5年(吸塵器,編號0000000-00) 2年 1,465 第1年折舊值 3,680×0.369=1,35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680-1,358=2,322 第2年折舊值 2,322×0.369=857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322-857=1,465 3 嬰兒背帶 110年10月 8,750 3年(窗簾,編號0000000-00) 4月 7,187 第1年折舊值 8,750×0.536×(04/12)=1,56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8,750-1,563=7,187 4 IKEA餐桌 109年2月 5,290 5年(桌,木,編號0000000-00B) 2年 2,106 第1年折舊值 5,290×0.369=1,95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5,290-1,952=3,338 第2年折舊值 3,338×0.369=1,232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338-1,232=2,106 5 IKEA餐桌椅 109年2月 3,998(1,499×2張) 5年(椅凳,編號0000000-00) 2年 1,592 第1年折舊值 3,998×0.369=1,47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998-1,475=2,523 第2年折舊值 2,523×0.369=931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523-931=1,592 6 電腦桌 109年3月 9,694 5年(桌,木,編號0000000-00B) 1年11月 4,048 第1年折舊值 9,694×0.369=3,57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9,694-3,577=6,117 第2年折舊值 6,117×0.369×(011/12)=2,06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6,117-2,069=4,048 7 電腦螢幕 109年3月 3,570 5年(畫面機,編號0000000-00) 1年11月 1,491 第1年折舊值 3,570×0.369=1,31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570-1,317=2,253 第2年折舊值 2,253×0.369×(011/12)=762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253-762=1,491 8 電競喇叭 109年3月 399 5年(喇叭,編號0000000-00) 1年11月 167 第1年折舊值 399×0.369=14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99-147=252 第2年折舊值 252×0.369×(011/12)=8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52-85=167 9 羅技滑鼠 109年3月 699 5年(遙控器,編號0000000-00) 1年11月 292 第1年折舊值 699×0.369=25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699-258=441 第2年折舊值 441×0.369×(011/12)=14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441-149=292 10 單眼相機組 110年8月 29,900 8年(照相機,編號0000000-00) 6月 26,162 第1年折舊值 29,900×0.25×(06/12)=3,73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9,900-3,738=26,162 11 B&O藍芽耳機 108年(未表明月份,以7月份計算) 9,390 5年(喇叭,編號0000000-00) 2年7月 2,934 第1年折舊值 9,390×0.369=3,46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9,390-3,465=5,925 第2年折舊值 5,925×0.369=2,18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5,925-2,186=3,739 第3年折舊值 3,739×0.369×(07/12)=805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739-805=2,934 12 椅墊(可調式沙發椅) 109年3月 699 5年(沙發,編號0000000-00) 1年11月 292 第1年折舊值 699×0.369=25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699-258=441 第2年折舊值 441×0.369×(011/12)=14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441-149=292 13 書籍(11本) 110年5月 3,547 3年(圖書總類) 9月 2,121 第1年折舊值 3,547×0.536×(09/12)=1,42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547-1,426=2,121 14 一樓衣物 110年5月 10,830 3年(窗簾,編號0000000-00) 9月 6,476 第1年折舊值 10,830×0.536×(09/12)=4,35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0,830-4,354=6,476 15 嬰兒床 110年10月 14,900 5年(床,編號0000000-00) 4月 13,067 第1年折舊值 14,900×0.369×(04/12)=1,83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4,900-1,833=13,067 16 水洗床墊 110年10月 1,700 5年(體操用墊,編號0000000-00) 4月 1,491 第1年折舊值 1,700×0.369×(04/12)=20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700-209=1,491 17 衣櫃1 109年1月 8,800 5年(衣櫃,編號0000000-00) 2年1月 3,396 第1年折舊值 8,800×0.369=3,24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8,800-3,247=5,553 第2年折舊值 5,553×0.369=2,04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5,553-2,049=3,504 第3年折舊值 3,504×0.369×(01/12)=108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504-108=3,396 18 衣櫃2 109年1月 8,800 5年(衣櫃,編號0000000-00) 2年1月 3,396 第1年折舊值 8,800×0.369=3,24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8,800-3,247=5,553 第2年折舊值 5,553×0.369=2,04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5,553-2,049=3,504 第3年折舊值 3,504×0.369×(01/12)=108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504-108=3,396 19 空氣清淨機 109年5月 5,888 5年(空氣過濾機,編號0000000-00) 1年9月 2,687 第1年折舊值 5,888×0.369=2,17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5,888-2,173=3,715 第2年折舊值 3,715×0.369×(09/12)=1,028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715-1,028=2,687 20 除濕機 109年5月 3,990 5年(除濕機,編號0000000-00) 1年9月 1,821 第1年折舊值 3,990×0.369=1,47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990-1,472=2,518 第2年折舊值 2,518×0.369×(09/12)=697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518-697=1,821 21 電暖器 109年11月 4,900 9年(暖氣機,編號0000000-00) 1年3月 3,579 第1年折舊值 4,900×0.226=1,10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900-1,107=3,793 第2年折舊值 3,793×0.226×(03/12)=214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793-214=3,579 22 除蟎機 110年3月 3,590 5年(吸塵器,編號0000000-00) 11月 2,376 第1年折舊值 3,590×0.369×(011/12)=1,21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590-1,214=2,376 23 羽絨被 不明 8,800 3年(窗簾,編號0000000-00) 2年 1,895 第1年折舊值 8,800×0.536=4,71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8,800-4,717=4,083 第2年折舊值 4,083×0.536=2,188 第2年折舊後價值 4,083-2,188=1,895 24 哺乳枕 110年7月 2,659 3年(窗簾,編號0000000-00) 7月 1,828 第1年折舊值 2,659×0.536×(07/12)=83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659-831=1,828 25 棉被組 110年5月 2,200 3年(窗簾,編號0000000-00) 9月 1,316 第1年折舊值 2,200×0.536×(09/12)=88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200-884=1,316 26 床單組 110年5月 3,600 3年(窗簾,編號0000000-00) 9月 2,153 第1年折舊值 3,600×0.536×(09/12)=1,44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600-1,447=2,153 27 地毯 不明 899 5年(地毯,編號0000000-00) 2年 1,434 第1年折舊值 3,600×0.369=1,32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600-1,328=2,272 第2年折舊值 2,272×0.369=838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272-838=1,434 28 男主人衣服 不明 48,610 3年(窗簾,編號0000000-00) 2年 10,466 第1年折舊值 48,610×0.536=26,05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8,610-26,055=22,555 第2年折舊值 22,555×0.536=12,08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2,555-12,089=10,466 29 MihcaelKors包 不明 3,980 5年(沙發椅,皮,編號0000000-00) 2年 1,584 第1年折舊值 3,980×0.369=1,46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980-1,469=2,511 第2年折舊值 2,511×0.369=927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511-927=1,584 30 Longchamp小羊皮包(中號) 不明 15,999 5年(沙發椅,皮,編號0000000-00) 2年 6,370 第1年折舊值 15,999×0.369=5,90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5,999-5,904=10,095 第2年折舊值 10,095×0.369=3,72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0,095-3,725=6,370 31 針織包 不明 2,622 5年(沙發椅,皮,編號0000000-00) 2年 1,044 第1年折舊值 2,622×0.369=96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622-968=1,654 第2年折舊值 1,654×0.369=61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654-610=1,044 總 計 233,063 116,905
附表二: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1 除濕機檢修費 2,200 2 冰箱檢修費 6,500 3 衣服送洗費 3,598 4 搬家費(兩趟) 8,000 5 網路費(2個月) 1,998 6 租屋費用(2個月) 15,000 總 計 37,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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