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1,店補,139,20220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139號
原 告 尹衍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威霖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臺北市○○區○○○○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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