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1,店補,156,2022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156號
原 告 陳嘉珈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紹宇間請求給付拖車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1,800元,即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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