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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事聲字第122號
抗 告 人 李秋媚
上列抗告人即異議人因與相對人蔣萬安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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