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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小字第2079號
原 告 胡建華
被 告 邱柏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在網路開好幾個分身,到原告經營之胡爸爸省時居家清潔服務臉書社團及其他公開臉書社團留言如附表一所示言論,造成原告之客戶或同行笑話,被告對原告提告部分,也經檢察官不起訴,被告所為造成原告名譽受損,乃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原告所指附表一各編號之網路文章,固經提出列印資料為證(見臺灣新北地院法院112年度板小字第3628號卷【下稱新北卷】第13-59頁),然查: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權利,既為被告等人所否認,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其主張負舉證責任。
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名譽權之侵害,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且具有違法性、歸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成立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673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而上開侵害名譽權構成侵權行為之要件,則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就附表一編號六至十一部分,原告固主張被告化名「Ava Ava」、「Joe Vava」、「黃雅婷」、「王佩慈」、「許文」、「郭筱萍」,張貼附表一所示文章而損及原告名譽,然該等發文之姓名均與被告姓名不同,就此疑義,原告雖當庭補正資料,並稱相關資料給的文章都有被告之姓名云云,然細觀原告當庭補正資料(見本院卷第29頁以下),均未有任何載及「Ava Ava」、「Joe Vava」、「黃雅婷」、「王佩慈」、「許文」、「郭筱萍」等姓名之資料,尚難逕認附表一編號六至十一之文章均係被告所張貼,原告又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難認可採,就此範圍應予駁回。
㈡就附表一編號一至五部分,張貼文章之名義人為「黃辰萱」、「楊雅婷」、「游品萱」,查被告先前對原告提出刑事告訴,並於警詢中自承其於臉書社團中之化名為「黃辰萱」、「游品萱」,此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3768號不起訴處分殊記載明確(見本院卷第15頁),另上述暱稱為「楊雅婷」之人,則曾於不詳時間在臉書居家清潔服務社團張貼其以被告姓名報案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本院卷第45頁),足認上開「楊雅婷」亦為被告之化名,則附表一編號一至五之文章,依現有資料足資認定係被告所張貼。
惟:1.附表一編號一部分,被告所稱貼對象為「他」、「李芒果」,其中「他」部分,僅稱「總共十一張」、「檢調在不起訴」、「他可能要掛身心科」等詞,並未提出其他可得特定言論指述對象之資料,另「李芒果」部分,原告稱係訴外人李建廷(見新北第45頁),則此段言論,或第三人難以他法特定所指摘之對象為原告,或所稱對象並非原告,難認有何損及原告名譽。
2.附表一編號四部分,查被告先前對原告提出4次刑事告訴,均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11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711、23768、29079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另原告現已無其他刑事案件遭偵查、審理中,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另本院依職權查詢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除本件外兩造間亦查無其他民、刑事案件,有查詢結果在卷可查,附表一編號四部分之文章所稱「你」為原告,則被告稱「你都已經被告告到起訴了」云云,顯與事實不符,然細觀該等文章(見本院卷第37頁),均為「游品萱」發文,並無其他前後文對照,所稱之「你」亦難以特定係指原告,則此段言論,第三人難以他法特定所指摘之對象為原告,難認有何損及原告名譽。
3.至於附表一編號二部分,被告業已對原告指名道姓,而編號三部分,被告則係在原告經營之「胡爸爸省時居家清潔服務」臉書社團留言,應可特定所指摘之對象為原告,依該等文章內容,係指摘原告涉及公然侮辱及誹謗,並稱已對原告提出刑事告訴,將來亦會求償並請求法院從重量刑等詞,則第三人見此言論,勢必產生原告涉損害他人名譽之刑案,並對原告產生負面評價,然按行使言論自由是否因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應依法益權衡加以判斷。
行為人之言論損及他人名譽,倘其言論屬事實之陳述,而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此外,可受公評之事,依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為適當之評論,至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需就具體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認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69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查被告先前以原告在網路上張貼附表二所示文字為由,而對原告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固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11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711、23768、29079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然檢察官不起訴之理由,均為實無從由網路貼文內容知悉貼文內所指對象在真實社會中之為何人等,且以該等不起訴處分書之內容,可知原告於該等案件偵查中,均承認附表二所示文章為其所張貼,則被告認原告所為附表二所示文章損及其名譽,進而張貼附表一編號二所示文章,就其所稱原告妨害其名譽之事,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雖後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然此乃法律評價之結果,並不能反而推論被告具真實惡意,至於所稱業已提出刑事告訴部分,更與其認知相符,且無虛構原告遭檢察官起訴之言論,另兩造於網路上相互指摘,不外乎因兩造均經營到府清潔,相關言論應係來自兩造惡性競爭而來,而到府清潔涉及廣大消費者之權益,相關內容應屬可受公評之事,依前說明,經法益權衡加判斷後,應認被告所為言論,上屬言論自由之範疇,難認有何侵害原告之名譽,原告主張被告應為賠償云云,難認可採,應予駁回。
㈢綜上,原告以前開事由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均屬無由,應予駁回。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附表一
編號 發文者名稱 發文內容 發文處 證據出處 一 黃辰萱 北部居家清潔之臉書社團 新北卷第13頁 二 黃辰萱 北部居家清潔之臉書社團 新北卷第15頁 三 楊雅婷 胡爸爸省時居家清潔服務臉書社團 新北卷第33頁 四 游品萱 不詳臉書網頁 新北卷第37頁 五 黃辰萱 不詳臉書網頁 新北卷第39頁 六 Ava Ava 不詳臉書網頁 新北卷第41頁 七 Joe Vava 居家清潔服務臉書社團 新北卷第43頁 八 黃雅婷 居家清潔服務臉書社團 新北卷第49頁 九 王佩慈 不詳臉書網頁 新北卷第51頁 十 許文 北部居家清潔之臉書社團 新北卷第53頁 十一 郭筱萍 不詳臉書網頁 新北卷第55頁 附表二
編號 被告指控原告於網路上所為妨害被告名譽之言論 偵查案號 一 使用「黃偉」之化名,張貼「管理員公告 偷用別人清潔ID黃偉 還封鎖管理員不可看其個人檔案 已刪掉所有檔案並踢掉 曙光清潔負責人 有人跟我說他是清潔業詐騙王甲○○ 分身一直創,踢都踢不完 跟細菌一樣可怕」等文字。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11號 二 在臉書「新北居家清潔服務團」社團,等文字「騙丁小姐去幫他5000不給,說助理的錯;
騙李先生做大夜清潔,錢不給;
騙鄭小姐7個工17500不給,然後說不合格」等文字,又於112年3月24日,上網在社群網路「臉書」之「胡爸爸省時居家清潔服務」社團,刊登:「求勃撐此人第25個帳號楊雅婷長期騷擾胡爸爸粉絲團,目前告我已不起訴,但還是化名來騷亂,他會騙客戶訂金,他做的爛還會亂告客戶,騙同行支援,有好幾個人共好萬不給」等文字。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711號 三 在臉書新北市居家清潔服務團社團,等文字「管理員提醒大家,這個人一直換名字,新名字游品萱0000000000再過一陣子再換,做得很差,又換名字繼續接案,如果你也是受害者請多幫忙分享,以免更多人受害,2021後人工錢17000不被通緝了,2021泰山訂金2000也不還,2022去社子做的不好還用壞客人的東西,2022去宜蘭接案110坪估價51000做不好恐嚇客戶去告他」等文字。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768號 四 在臉書新北居家清潔服務團社團上,等文字「騙樹林訂金2000有備案;
騙丁小姐去幫他5000不給,說助理的錯;
騙李先生做大夜清潔,錢不給;
騙鄭小姐7個工17500不給,然後說不合格」等文字。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0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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