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2,店簡,1460,2024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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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4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吉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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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志豪

訴訟代理人 蕭世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晉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9,0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5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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