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事聲字第48號
抗 告 人 李秋媚
上列抗告人即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陳秀碧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志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