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2,店司調,709,202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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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司調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昌起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形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昌起積欠聲請人信用貸款債務未清償,經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因其繼承被繼承人坐落於新北市新店區之不動產,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割,由另一相對人取得不動產,使聲請人債權無法受償,故請求代位撤銷相對人間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將系爭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塗銷並撤銷系爭不動產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聲請調解等語。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發文日期)函命相對人等陳報就本件聲請是否同意調解,相對人陳昱樺表示與相對人陳昌起(即債務人)無任何親屬關係,未涉及繼承權之問題。

是,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且調解顯無成立之望,因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本件聲請顯無調解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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