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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16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一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王一帆(原名王諺承)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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