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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店小字第412號
原 告 達觀鎮A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語婕
訴訟代理人 姜俊
被 告 黃思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零柒元,及如附表C欄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參佰伍拾陸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零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新北市○○區○○路0巷0號11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人,亦為伊所管理之達觀鎮A1社區(下稱系爭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依達觀鎮A1社區住戶規約(下稱系爭規約)第12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項約定,應按月於當月月底前繳交管理費計新臺幣(下同)1,567元【計算式:每坪40元*系爭房屋含共用部分面積34.17坪+車位管理費200元≒1,5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如被告未在約定期限前繳納,伊得訴請給付並收取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遲延利息。
詎被告未繳納如附表所示各期之管理費,尚欠35,923元(含管理費32,907元、已結算利息3,016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1日起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遲延利息未清償。
又被告積欠前揭管理費未繳,使伊需耗費人力、時間、資源提起訴訟,應有預為請求必要,爰請求被告自112年3月起至喪失系爭房屋所有權之日止,按月於每月末日給付伊1,567元,並以3年內為其必要範圍。
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系爭規約第12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項約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㊀被告應給付原告35,923元,及自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㊁被告應自112年3月起至喪失系爭房屋所有權之日止,按月於每月末日給付原告1,567元,迄115年2月28日止。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查,原告主張被告為系爭房屋之所有人,亦為原告管理之系爭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依系爭規約第12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項約定,應按月於當月月底前繳交管理費、車位管理費共1,567元,如被告未在約定期限前繳納,原告得訴請給付並收取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遲延利息,詎被告並未繳納如附表所示各期之管理費(含車位管理費)等節,有卷附系爭房屋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原告成立報備證明、變更主任委員申請報備函、系爭規約、欠費公告、計算式、新店公崙郵局存證號碼000006號存證信函及其回執可稽(本院卷第13至53、81至82、103至133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依法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查:1、被告依系爭規約第12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約定,應按月於當月月底前繳交管理費、車位管理費共1,567元,而被告尚未繳納如附表各期之管理費(含車位管理費)等節,已認定如前,則原告訴請被告給付未繳管理費共32,907元【計算式:1,567*21=32,907】,當屬有據。
2、惟原告請求被告自112年3月起至喪失系爭房屋所有權之日或115年2月28日止按月給付1,567元部分,顯與上開規定明示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應遲繳達一定期間或金額後,原告方得訴請給付之要件不符,且管理費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分擔之,是社區內各區分所有權人每月應繳交管理費之數額,得隨時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變更或隨規約之變更而增減,其區分所有權人每月應繳交之管理費數額,日後極有變動之可能,此與一般普通債權、債務關係,到期後得隨時請求法院判決給付不同。
在此情況下,難信原告有預為請求被告給付將來到期管理費之必要。
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尚非可採。
㈢、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規約第10條第5項約定:「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即另外收取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10%計算……」,有規約在卷足參(本院卷第31頁),而系爭社區管理費應於當月月底前繳納,亦如前述,是如附表所示之各期管理費,其繳納期限末日應如附表B欄所示,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至多可請求自該日起算按約定之週年利率10%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如附表C欄所示),原告將先行結算利息為3,016元後,再連同前述管理費32,907元均自110年4月1日起算遲延利息,顯與法律規定有違,不能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及系爭規約第10條第2款、第5款約定,訴請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就該部分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期別 (A)原告主張之未繳管理費金額 (B)繳納期限末日 (C)利息計算方式 計息本金 起訖日及利率 民國110年4月 1,567元 民國110年4月30日 1,567元 民國110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民國110年5月 1,567元 民國110年5月31日 1,567元 民國110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民國110年6月 1,567元 民國110年6月30日 1,567元 民國110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民國110年7月 1,567元 民國110年8月2日* 1,567元 民國11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民國110年8月 1,567元 民國110年8月31日 1,567元 民國110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民國110年9月 1,567元 民國110年9月30日 1,567元 民國110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民國110年10月 1,567元 民國110年11月1日* 1,567元 民國11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民國110年11月 1,567元 民國110年11月30日 1,567元 民國110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民國110年12月 1,567元 民國111年1月3日* 1,567元 民國111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民國111年1月 1,567元 民國111年2月7日* 1,567元 民國111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民國111年2月 1,567元 民國111年3月1日* 1,567元 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民國111年3月 1,567元 民國111年3月31日 1,567元 民國111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民國111年4月 1,567元 民國111年5月2日* 1,567元 民國111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民國111年5月 1,567元 民國111年5月31日 1,567元 民國111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民國111年6月 1,567元 民國111年6月30日 1,567元 民國111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民國111年7月 1,567元 民國111年8月1日* 1,567元 民國111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民國111年8月 1,567元 民國111年8月31日 1,567元 民國111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民國111年9月 1,567元 民國111年9月30日 1,567元 民國111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民國111年10月 1,567元 民國111年10月31日 1,567元 民國111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民國111年11月 1,567元 民國111年11月30日 1,567元 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民國111年12月 1,567元 民國112年1月3日* 1,567元 民國112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備註: *繳款期限末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以次一工作日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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