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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635號
原 告 楊春陵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1,000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400元(即票面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000元,尚應補繳2,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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