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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妃阡(即曾得任之承受訴訟人)
曾吉良(即曾得任之承受訴訟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月英(即曾得任之承受訴訟人)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妃萾(即曾得任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圓羅馬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而原判決係駁回原告之訴,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即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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