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2,店簡,489,2023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489號
原 告 謝東瑋
被 告 楊展

盧威丞
宋宸名
張德龍

洪坤馳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展(原名楊中瑋)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12年9月29日上午11時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2年9月28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之。變更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定宣判期日為國定假日,且變更宣判日對於當事人並無不利,茲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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