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6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月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思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均廢棄,而原判決係駁回原告之訴,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即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