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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8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鵬華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台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文政即王文政個人小貨車貨運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而原判決係判命「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5,20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40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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