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2,店補,941,20231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941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嘉宏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6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1,16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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