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2,店補,943,20231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94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晉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6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