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3,店小,67,2024053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學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重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而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435元及利息,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即2,4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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