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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36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高聿艷
被 告 黃大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7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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