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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538號
原 告 周大為即全通翻譯社
訴訟代理人 張志芃
許緯莉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動力極限汽車運動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19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2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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