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4,店再小,2,2005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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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店再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再審原告乙○○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萬捌仟叁佰柒拾柒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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