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4,店勞再小,1,200507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再審原告 台北縣私立林肯英語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再審被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3年10月29日本院新店簡易庭93年度店勞小字第12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再審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再審原告起訴主張略以:本院93年度店勞小字第12號小額民事判決,以再審被告受僱於再審原告,薪資每日新台幣(下同)500 元,低於最低基本工資每月15,840元,兩造所簽訂之教職員任用契約,顯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規定,而有違反勞工法令致損再審被告權益之情形,故再審被告依同法第14條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並無違約為由,認再審原告請求再審被告給付違約金30,000元無理由,判決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然兩造所簽訂之前揭教職員任用契約,為職前教育訓練契約與附生效條件之定期勞動契約之混合之無名契約,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81)台勞動二字第33866 號函示「因訓練時之勞務給付情況與一般工作時間不同,其給與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意旨,自不受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限制,顯見本院第一審判決就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顯有不當;

再審原告於前案上訴理由狀已載明,然為前案第二審認上訴不合法,以程序上裁定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求為判決原判決廢棄,再審被告應給付再審原告3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規定,具有同條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事由,得提起再審之訴,惟同條項但書規定,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則不得以此提起再審之訴。

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係以本院前案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顯有不當為再審事由,並於再審聲請狀內敘明本院前審適用該法規顯有不當之事由為,兩造所簽立之教職員任用契約,為職前教育訓練契約與附生效條件之定期勞動契約之混合之無名契約,依勞委會 (81)台勞動二字第33866號函示「因訓練時之勞務給付情況與一般工作時間不同,其給與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之意旨,自不受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限制等語,而此據以認本院前審適用法規顯有不當之事由,已於該前審小額民事判決後,依其上訴主張該事由,業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有再審原告提出之本件民事再審聲請狀與前案提出之民事上訴狀可資比對,足見再審原告已依上訴主張本件再審事由,揆諸前揭法律明文,即不得再以此提起再審之訴。

至於再審原告於前案上訴狀之「叁、上訴人上訴之理由」項下,雖未明文揭示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並表明「原審未查,顯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上訴審因認再審原告係以判決不備理由提起上訴,而非以民事訴訟法第468條及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之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認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足見再審原告於上訴時既知其前開主張之契約性質及勞委會函示意旨,卻未於上訴狀上訴理由項下揭示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並敘明原審判決有何適用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與兩造間契約性質或勞委會函示意旨不相符合之處,自堪認再審原告於該案上訴時已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亦不得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此外,再審原告併對前案第二審裁定聲請再審,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駁回,不在本件審酌再審之訴有無理由範圍內,附此敘明。

四、從而,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原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