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6,店簡,2278,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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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227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21日下午4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7日內具狀陳明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補繳第1審裁判費。

(原告訴之聲明是否為:「先位聲明:請求確認92年度店簡字第896號判決原告應給付被告新台幣165,114元、93年店簡字第578號判決原告應給付被告新台幣308,268元,被告之債權不存在。

備位聲明:被告應退還原告黃昏市場之訂金新台幣30萬元、重複繳交之租押新台幣12萬元、押金新台幣6萬元。」

若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8萬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5,1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77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3,410元。

)民國96年12月21日下午4時之庭期將終結本件訴訟,兩造應於96年12月12日前提出整理成1份之辯論意旨書狀(含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並提出證據證明,逾期不得再提出證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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