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6,店簡,2779,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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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277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樓)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捌仟貳佰參拾捌元,應繳裁判費肆仟參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參仟參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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