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6,店簡,656,200711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丙○
甲○○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間移轉地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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