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6,店補,205,2007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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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補字第20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專用權及收益權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陳報本件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之數額並據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或於不能認定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認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萬元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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