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6,店補,207,20071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補字第20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參仟貳佰參拾伍元(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元乘以原告所主張之被告占用土地面積貳拾伍點陸伍平方公尺為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貳仟捌佰陸拾伍元,再加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零參佰柒拾元之賠償金),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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