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7,店小,1430,200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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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小字第14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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