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7,店簡,2061,200906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20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武男即祭祀公業劉溫記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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