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8,店小,43,2009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小字第4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台北縣烏來鄉○○路33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月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提出免除債務之裁定。

(本院曾於97年9月24日以97年消債清字第23號裁定:「債務人甲○○自97年9月24日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惟本院並未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業經本院調閱97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卷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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