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8,店簡,1817,20091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181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9,4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七日內提出最新之系爭房地登記謄本,並為意見之陳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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