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8,店簡,852,2009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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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85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1月2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並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書狀敘明下列事項,並自行以繕本或影本知對造:

一、【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⑴原告原向訴外人丁○○承攬之水電、木作及油漆等工程之工程款總金額究為新台幣(以下同)85萬元或82萬元(並據原告陳稱上開水電部分之工程款23萬元已由丁○○給付完畢)?⑵請以列表方式提出:原告96年7月28日製作之「追加請款單」所列工程項目與證據二之「宇昂室內空間設計工作室裝修工程變更設計及追加減工程之變更目表」所列之工程項目,有那些相同及相異處?⑶原告施作之追加工程範圍是包括「台北縣新店市花園新城花園10路2段4號703室4樓」及「花園12路8之3號1樓」等2幢房屋之水電、木作及油漆工程?抑或僅其中某一戶之一部分工程?⑷完工後,總施作金額為若干元?如何計價而得?(亦應列表提出)。

二、【被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陳報狀載明:

⑴被告係於何時向業主甲○○提出如原證據二所示之「宇昂室內空間設計工作室裝修工程變更設計及追加減工程之變更目表」?所列之工程項目為何?追加工程款金額為若干?何時確定最後之工程款金額?又所列追加減工程之範圍是否包括「台北縣新店市花園新城花園10路2段4號703室4樓」及「花園12路8之3號1樓」等2幢房屋之水電、木作及油漆等工程?抑或僅其中某一戶之一部分工程?⑵業主甲○○分別於96年3月23日匯款15萬元、96年3月28 日匯款30萬元、96年4月27日匯款45萬元及96年5月30日匯款45萬元,合計135萬元中,有無包括給付上述之追加工程之工程款在內?如有,其金額為若干?⑶業主甲○○係於何時主張扣除被告遲延罰款及其扣除金額為若干?係於那一項工程款項目內扣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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